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6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劉選麟 相對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永宗 人
王 蔡雪貞 王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金詩達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