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927號聲請人 林孟翰
林恒伃 林純帆 黃宥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卿
林恒伃聲請人 劉宸菲 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
林純帆共同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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