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簡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昭賢選任辯護人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六行關於被告「已給付被害人新臺幣45萬元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廖昭賢因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判決在案,查關於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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