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8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顏小棋義務辯護人曾琬鈴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小棋於提出新臺幣叁拾萬元之保證書及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於停止羈押時起,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顏小棋(下簡稱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執行羈押(嗣於100年9月23日延長羈押2月),玆被告於100年10月11日審理期日以言詞聲請停止羈押,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參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法院於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情況下,得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顏小棋已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是若其能提出相當程度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其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可代替原羈押之處分,爰准予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書及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確保防止其潛逃出境,本院並認有予以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一併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