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8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溢洋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顏小棋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溢洋、顏小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溢洋、顏小棋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等,犯罪嫌疑重大,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咸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0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以前項原因皆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咸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