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溢洋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被告顏小棋選任辯護人 劉喜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溢洋、顏小棋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溢洋、顏小棋分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及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案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尚待詰問,被告等仍有串證之虞,故認被告李溢洋、顏小棋均應自99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張清洲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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