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更(二)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㈡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溢洋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顏小棋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 律師( 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溢洋、顏小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溢洋、顏小棋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10月15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12月17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3年2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2月2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