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甲○○
辛○○庚○○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鄭瑞崙 律師被告壬○○
丁○○丙○○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九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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