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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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楊照明
楊謹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原抵押人 楊一男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6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嗣訴外人 楊美芳 於105年5月23日邀楊一男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70萬、200萬,其借款期間分別為105年5月27日起至115年5月27日止、105年5月27日起至125年5月27日止,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詎債務人不依約定還款,計尚欠本金1,004,256元、1,616,68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業於107年2月1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而於本件抵押權設定後,相對人因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次查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支付命令影本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3月15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湖北段0000-00001,851.06全部楊照明、楊謹誠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附表編號建號建物坐落地號建物式樣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00100000-000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農舍;加強磚造;2層一層:148.83二層:142.81合計:291.64全部楊照明、楊謹誠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彰化縣○○鎮○○路○○巷00○0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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