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彭雲
相 對 人 廖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14日107年度簡上字第345號判決確定,相對人除應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外,尚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二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560元│1120×1/2=560│
├────────┼───────────┼─────────────┤
│第一審鑑定費(測│2140元│4280×1/2=2140│
│量)│││
├────────┼───────────┼─────────────┤
│合計│2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