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 告 王○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澎湖縣白沙鄉赤
崁國民小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