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鍾良偉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8年度板
簡字第1131號),惟恐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
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9050號強
制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
云。惟經本院調取執行卷宗審查結果,發現本件並無對聲請
人之財產為查封拍賣之情形存在,僅係就聲請人之薪資債權
加以執行,且執行之債權金額僅有新台幣12,306元,而相對
人為資力雄厚之上市公司。是以,縱若事後聲請人異議之訴
為有理由,而認執行程序有誤,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已
執行之金額,亦無任何困難之處,難認本件有何難以回復原
狀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本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