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544號債權人 張翼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政源 即正原貨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㈡確認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