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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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鴻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300號
被告陳鴻州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鴻州於民國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未判決(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
自110年4月28日11時許起至同日12時5分許止,在臺中市龍
井區之友人工廠內,飲用啤酒2瓶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
全,隨即騎乘牌照號碼F8S-181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12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龍井區中央路3段134號前時
,因行車不穩、臉色潮紅,為警攔檢盤查,遂於同日12時22
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鴻州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
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刑案
現場測繪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檢察官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