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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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松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松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松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9罪)、1年4月(3罪)、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