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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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松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松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松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9罪)、1年4月(3罪)、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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