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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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請人 鄭佳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王俊強

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13年10月25日

10,750元

607083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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