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請人 陳裕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0NX0020760-7
1
10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59981-1
1
269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83502-4
1
175
004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05323-7
1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