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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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請人 陳裕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20760-7

1

10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59981-1

1

269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83502-4

1

175

004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05323-7

1

20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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