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45號1樓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加坡商矽比科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