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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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