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