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子○○
庚○○辛○○
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丑○○住台北市○○街○○○巷○號卯○○住台北市○○○路○段○○○號丁○○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三乙○○住壬○○○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癸○○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七之二號五樓甲○○住台北市○○○路○○○巷○○弄○號六樓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三己○○○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七之二號五樓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被告寅○○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
戊○○律師 陳靜育 律師複代理人 黃闡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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