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原告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胡紹寧 律師複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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