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 盧義月 相對人 江蒼松
江瑞發 江秉翰 蔡惠真 江仁凱 江仁煌 江啓三 林 胡金英 江錦鵬 劉承勲 江美珍 黃秀敏 李岱威 李政忠 張妙如 黃顯揚 林蘭香 李文偉 林秀貞 林秀霞 林秀婉 林秀緞 張芸禎 陳雅惠 陳韡方 陳雅琳 詹惠媗 陳素琴 賴閨燦 張崇欣 張羽承 王金花 江 莊錦鳳 江佩怡 王沛婕 即 王秋雅 王雅炫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家德 相對人 江珮慈
江洽枸 周孝軒 陳藝德 莊其益 廖大森 廖虔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8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逾期均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支出之費用裁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20元(參第一審卷一第9頁反面),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另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通知聲請人即原告提出相對人即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臺中市○○區○○段626、626-1、626-2、626-3、626-4、61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參第一審卷一第54頁),由聲請人繳納地政規費共3,400元(計算式:1,880+1,420+100=3,400)、戶政規費630元;於107年7月27日通知聲請人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參第一審卷三第4頁),由聲請人繳納地政規費1,400元;於107年10月24日發函囑託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及分割成果圖,並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規費143,800元(參第一審卷三第102、110頁),此有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影本1紙、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5紙在卷可憑,核屬進行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是以,本件訴訟費用合計為158,150元(計算式:8,920+3,400+630+1,400+143,800=158,150),依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89號民事判決暨更正裁定之附表所示比例據以計算,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比例│(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江美珍│880/10000│13,917元│├──┼──────┼───────┼─────────┤│2│廖虔斌│417/10000│6,595元│├──┼──────┼───────┼─────────┤│3│廖大森│417/10000│6,595元│├──┼──────┼───────┼─────────┤│4│江仁煌│360/10000│5,693元│├──┼──────┼───────┼─────────┤│5│江莊錦鳳│315/10000│4,982元│├──┼──────┼───────┼─────────┤│6│江佩怡│220/10000│3,479元│├──┼──────┼───────┼─────────┤│7│江珮慈│220/10000│3,479元│├──┼──────┼───────┼─────────┤│8│江蒼松│139/10000│2,198元│├──┼──────┼───────┼─────────┤│9│王家德│132/10000│2,088元│├──┼──────┼───────┼─────────┤│10│黃顯揚│316/10000│4,998元│├──┼──────┼───────┼─────────┤│11│王金花│386/10000│6,105元│├──┼──────┼───────┼─────────┤│12│張羽承│391/10000│6,184元│├──┼──────┼───────┼─────────┤│13│張崇欣│423/10000│6,690元│├──┼──────┼───────┼─────────┤│14│蔡惠真│750/10000│11,861元│├──┼──────┼───────┼─────────┤│15│陳藝德│148/10000│2,341元│├──┼──────┼───────┼─────────┤│16│黃秀敏│300/10000│4,745元│├──┼──────┼───────┼─────────┤│17│李岱威│225/10000│3,558元│├──┼──────┼───────┼─────────┤│18│李政忠│185/10000│2,926元│├──┼──────┼───────┼─────────┤│19│張妙如│150/10000│2,372元│├──┼──────┼───────┼─────────┤│20│莊其益│150/10000│2,372元│├──┼──────┼───────┼─────────┤│21│林蘭香│150/10000│2,372元│├──┼──────┼───────┼─────────┤│22│李文偉│185/10000│2,926元│├──┼──────┼───────┼─────────┤│23│林秀貞│120/10000│1,898元│├──┼──────┼───────┼─────────┤│24│林秀霞│120/10000│1,898元│├──┼──────┼───────┼─────────┤│25│林秀婉│120/10000│1,898元│├──┼──────┼───────┼─────────┤│26│林秀緞│90/10000│1,423元│├──┼──────┼───────┼─────────┤│27│張芸禎│144/10000│2,277元│├──┼──────┼───────┼─────────┤│28│陳雅惠│110/10000│1,740元│├──┼──────┼───────┼─────────┤│29│陳韡方│56/10000│886元│├──┼──────┼───────┼─────────┤│30│陳雅琳│56/10000│886元│├──┼──────┼───────┼─────────┤│31│陳素琴│750/10000│11,861元│├──┼──────┼───────┼─────────┤│32│江仁凱│217/10000│3,432元│├──┼──────┼───────┼─────────┤│33│江秉翰│208/10000│3,290元│├──┼──────┼───────┼─────────┤│34│詹惠媗│208/10000│3,290元│├──┼──────┼───────┼─────────┤│35│王秋雅│132/10000│2,088元│├──┼──────┼───────┼─────────┤│36│王雅炫│132/10000│2,088元│├──┼──────┼───────┼─────────┤│37│江瑞發│104/10000│1,645元│├──┼──────┼───────┼─────────┤│38│江啓三│102/10000│1,613元│├──┼──────┼───────┼─────────┤│39│ 林胡金英 │102/10000│1,613元│├──┼──────┼───────┼─────────┤│40│江錦鵬│104/10000│1,645元│├──┼──────┼───────┼─────────┤│41│賴閨燦│104/10000│1,645元│├──┼──────┼───────┼─────────┤│42│劉承│52/10000│822元│├──┼──────┼───────┼─────────┤│43│周孝軒│51/10000│807元│├──┼──────┼───────┼─────────┤│44│江洽枸│7/10000│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