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鄭秀英 被告 吳浥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