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孟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63號、108年度執字第10708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339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孟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孟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1、3、4、5、6、7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106年10月02日」、「106年10月02日」、「106年11月03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0月中旬某日至
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5日」、編號1至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71、12328號」】,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 柯孟廷前 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屬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及考量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法益異同與侵害嚴重性等因素,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首揭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再依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模式,衡量刑之執行期間長短與教化效果間之最大比例效用等因素綜合判斷,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犯罪日期│106年10月2日│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2日││││106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971、12328號│字第5971、12328號│字第5971、123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3│107年度訴字第1453│107年度訴字第145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3│107年度訴字第1453│107年度訴字第145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720號│字第15720號│字第15720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0月中旬某日│││││至106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新竹地檢107年度偵│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364號│字第2266號│字第22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45號│107年度訴字第645號││實││1040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45號│107年度訴字第645號││決││10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1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41號│助字第770號│助字第770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共2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15日│106年11月15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129號│字第20129號│字第2012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80│107年度訴字第3280│107年度訴字第328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280│107年度訴字第3280│107年度訴字第328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44號│字第7244號│字第7244號││├─────────┴─────────┴─────────┤││(編號7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36號│字第19536號│字第195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9號│108年度訴字第459號│108年度訴字第4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9號│108年度訴字第459號│108年度訴字第4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08號│字第10708號│字第10708號││├─────────┴─────────┴─────────┤││(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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