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河南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李孟桓
黃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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