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57號聲請人 賴宗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賴水木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水木(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賴水木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賴水木(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為聲請人賴宗延之祖父,於87年12月29日離家出走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鈞院並將該裁定揭示於鈞院公告處。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賴水木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即其祖父賴水木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87年12月29日離家出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7個月,並已於104年11月19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4年度亡字第57號件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賴水木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賴水木自87年12月29日失蹤,計至94年12月29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