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號抗告人 冼慶昌 (ShienChingChang)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抗告人嗣於105年7月1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稱:本院上述裁定內容,自與事實(有執行名義)不符等語,已表明對本院上開裁定不服之意思,雖未使用抗告之用語,仍應認係就該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