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 黃武縣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誤分為傳柒病防治法),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於同年月17日前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105年7月4日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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