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17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 李金媚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女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女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女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為「女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