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 張錦珊
張玉霞 張美滿 張玉雪 郭張玉枝蘇張玉葉鄭 張玉珠 張玉蕊 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 易秀鳳
張櫻馨 張家維 前列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張富鈞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