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佳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鄒佳豪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載,參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