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恆逢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3974號、101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壹小包(100年度安保字第560號,送驗淨重0.1581公克、驗餘淨重0.1573公克,含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送驗淨重
0.1581公克;驗餘淨重0.1573公克),乃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97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案之結晶1小包,經送鑑定後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此有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97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等件附上開偵查卷可稽,是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送驗淨重0.1581公克、驗餘淨重0.157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因與毒品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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