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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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麗麗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期間末日原為100年12月18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9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彰化商業銀行仁│同左│92年5月21日│15,000元│KB0000000││││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