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1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
住所為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1樓,惟經本院依
該地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結果,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
書1件附卷可稽,則被告是否實際居住該處,尚有疑義。又
被告並未依本院通知,於民國99年8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則本院亦無可能因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取得對本件
訴訟之管轄權。再者,依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單所載,被告之住所地應係在臺北縣○○鄉○○村○○○路
○○○巷○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自屬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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