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9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
罪行,態度良好,且賠償被害人損失新台幣四仟元,有偵查
筆錄在卷可佐,被告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