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9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柒台、計算機叁台、客戶名單壹張、限注單貳張、
帳單壹拾張及簽單伍拾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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