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32號
原   告 國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
  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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