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區○○街○○○號前,竟超越雙黃
線而撞擊被告丙○○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並致
被告丙○○、乙○○分別受有臀部挫傷、左下肢擦挫傷等傷
害,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並有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送本院之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自屬真實。按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訂
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勢,認其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
幣5,000元之精神慰撫金,核屬相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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