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5年8月29日向其請領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截至86年2月25日
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98,246元(消費款96,554元
、利息1,538元、其他費用154元)未為清償。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辯稱:被告雖有申辦信用
卡,但並無原告主張之債務存在。至於預借現金部分,應為
資料外洩,與被告本人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客戶消
費明細表為證。又以現金卡或信用卡預借現金,最初核卡時
之密碼係以電腦主機隨機編製亂碼而直接植入卡片,並以密
封式密碼函寄給持卡人,是僅持卡人得以知悉密碼並變更密
碼。而本件被告於85年9月2日持信用卡預借現金50,000元,
有客戶消費明細表在卷可稽,益證其確有持卡消費等事實。
是被告前述辯詞,無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8,2
46元及約定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