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О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10845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13746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卯○○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卯○○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後於民國86年10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卯○○仍不知悔改,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寅○○等人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財物。嗣於90年6月14日下午17時許,卯○○在台中市○○路○○○號青峰通訊行正欲販賣所竊得之行動電話時,經警查獲。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寅○○等指述失竊情節相符,且有贓物領據附卷可證,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所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後於86年10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年月日)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得之財物
190.4.30.21時台中市○○路夜市寅○○行動電話一支、新台幣五
百元、身分證、建保卡各一張
290.5.22.14.台中市○○路 麗晶 吳蟬瑜 新台幣伍仟元、行動電話
30分前女子三溫暖一支
390.5.28.18時台中市○○路黃昏子○○行動電話一支
市場
490.5.28.11時台中市○○路水湳丁○○行動電話一支
市場
590.6.1.22時台中市○○路逢甲丙○○行動電話一支
夜市
690.6.1.22時同右己○○行動電話一支
790.6.1.10時台中市○○街東興甲○○行動電話一支
市場內
890.6.2.17時台中縣太平市新平 張麗玲 行動電話一支
黃昏市場內
990.6.3.11時台中市○○路東興辛○行動電話一支
市場內
1090.6.11.22時台中市○○路逢甲丑○○行動電話一支
夜市
1190.6.12.21時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蔡佳潾行動電話一支
夜市
1290.6.9.23時台中市○○路逢甲庚○○行動電話二支
夜市
1390.6.11.15時台中市○○○街第乙○○行動電話一支
一廣場內
1490.4月間某日台中縣烏日鄉太明戊○○行動電話一支
路鉅有企業公司
1590.5.20.21時台中市○○路逢甲癸○○行動電話一支
夜市
1690.5月底某日苗栗縣通宵鎮省道壬○○行動電話一支
中山路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