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9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2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原告宏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右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Z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臺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戴見草法官林石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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