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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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3月25日以94年度板檢榮執己緝字第992號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歸案等情,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簡列表一紙可查,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依該條例聲請減刑,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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