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鴻具保人陳文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55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志鴻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文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04年度偵緝字第
556號卷第23至26頁)。又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5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104年11月5日下午3時10分到庭應訊,且本院同時通知具保人應使被告遵期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應訊,具保人亦無法使被告按時到庭應訊,嗣被告又經本院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17日新北檢 榮義
104助2170字第47528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
4年11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查訪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104年12月10日北市義信分偵字第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復有如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紀錄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