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丙○○○甲○○○被告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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