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54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540號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梁永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