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亦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於民國98年3月9日已繳納1,110元,尚有555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涂秀玲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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