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 劉白卿 即登昌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2,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