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茂科(已歿)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茂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前某時,未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即擅自與不知情之 鍾盛城 在該署所管理之屏東縣○○鄉○○段○○○○○○號國有水利用地搭設鐵絲網圍籬(佔用面積為22.84平方公尺),作為種植果樹之用。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獲檢舉,於107年8月15日9時許,派員前往上址勘查,發現該處確有搭建鐵絲網圍籬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鍾茂科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09年5月1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