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3號聲請人 陳榆芳 上列聲請人陳榆芳因與相對人 陳建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榆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建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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